青海新聞網·大美青?蛻舳擞崳ㄓ浾 崔永燾 報道)8月9日,青海省從2023年全省應急管理系統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中選取并向社會公布6起典型違法案例,警示全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以期達到提升行政執法威懾力度,切實加強安全生產警示教育,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一 青海某硅業有限公司未及時發現并消除重大安全隱患違法案
2023年3月8日,青海省安全生產委員會第一綜合督查組在海東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督導時,發現青海某硅業有限公司存在冶煉車間澆鑄區熔融金屬影響范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和礦熱爐冷卻循環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指示和報警裝置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及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冶金企業安全管理合格證書等違法行為,民和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
青海某硅業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1條第5項,第41條第1款、第2款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4條第1款、第102條之規定,民和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3萬元,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黃某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二 青海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執行監管指令違法案
2023年3月2日上午,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青海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生產車間地面存在積水、消防通道不暢通、行吊吊鉤無防脫鉤裝置的隱患問題,當場作出責令停產整改的行政強制措施。
當天下午,海晏縣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隱患整改情況開展突擊檢查,發現該企業未執行停產整改的行政強制指令,在隱患未排除的情況下冒險組織生產,構成拒不執行應急管理部門監管指令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青海某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16條之規定,按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45條第7款之規定,海晏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3萬元,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林某某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三 青海省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大柴旦分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產違法案
2023年5月13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青海省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大柴旦分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乙炔生產線建設項目未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組織生產危險化學品乙炔氣體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青海省某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大柴旦分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32條、第33條第2款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2條第2款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和《安全生產許可條例》第19條之規定,海西州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責令停止建設,并處罰款20萬元,對單位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四 某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牙什尕群果龍哇建筑用砂礦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違法案
2023年6月26日,省應急管理廳接到群眾舉報稱,海東市化隆回族自治縣某砂石礦企業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6月28日,省應急廳組織專家,會同化隆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局現場核查發現,某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牙什尕群果龍哇建筑用砂礦存在主運輸道路平均縱坡超過《安全設施設計》規定的10%、上下臺階同時作業且安全距離小于《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規定等2項重大事故隱患,構成未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化隆縣應急管理局對該企業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處理結果
某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牙什尕群果龍哇建筑用砂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41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2條之規定,化隆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責令限期整改,并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 尖扎縣某砂石廠未按《安全設施設計》要求規范開采、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違法案
2023年6月3日,黃南藏族自治州尖扎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尖扎縣某砂石廠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未按《安全設施設計》要求組織開采,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尖扎縣某砂石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4條和98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4條和98條之規定,尖扎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罰款35萬元,對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朱某良罰款9萬元,對管理人員朱某寧罰款4萬元,對管理人員韓某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六 格爾木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鐵礦中段平面圖等圖紙未及時更新違法案
2023年6月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格爾木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鐵礦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未及時更新3211平硐中段平面圖等圖紙的重大事故隱患,構成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處理結果
格爾木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41條第2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102條的規定,格爾木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